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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0 03:1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逾限繳稅後申請復查其加徵之滯納金較復查補稅加息多者准予退還差額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7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5111190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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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逾限繳日期始繳納稅款,嗣依法申請復查,並經復查決定駁回,納稅義務人先行繳清稅款所加徵之滯納金,如較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第3項規定計算之利息為多時,准將滯納金大於利息部分之差額辦理退還。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