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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9 01:5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林務局編入預算全數解繳公庫之收入不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4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8045074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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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林務局(編者註:現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已奉行政院核定改制為公務機關,該局及所屬各林區管理處標售林班林木及處分殘材等收入,凡列入林務局之單位預算,收入全數解繳公庫者,自本函發布日起,准予免徵營業稅。說明:二、林務局改制為公務機關後,該局本身及各林區管理處有關營業收支之業務,包括森林遊樂區、阿里山鐵路及烏來台車等提供勞務之收入,已另行編列「森林遊樂區暨森林、鐵路作業基金」預算,該預算之收入,並未全數解繳公庫,故有關該項之收入,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三、又該局本身對於上項應稅之收入,既據申請改依本部75/09/30台財稅第7535812號函規定之方式逐筆填具繳款書繳納營業稅,准予照辦。至以往累積之留抵稅額,應不予退還。至各林區管理處,在尚未向當地稽徵機關申請改變課稅方式前,仍應就其營業收入部分之應稅銷售額,依照現行課稅方式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