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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8 05:5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製作影片申領之輔導金應列為其他收入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04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2013407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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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片製作業依貴局訂定國片製作輔導金申請要點申領之輔導金,現行法令尚無免納所得稅規定,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於取得年度以「其他收入」科目列帳,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嗣後若依同要點規定繳回輔導金時,如屬同年度,應列報為其他收入之減項;如屬不同年度,則列報為其他費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