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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27 07: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後經協談撤案補稅者應加計利息免加滯納金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9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046810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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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額依法申請復查後經協談撤回案件應補繳之稅款,應加計利息,免予加徵滯納金。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