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8 02:31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自行車公會向會員收取之訴訟基金應列為收入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9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1032084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台灣區車輛工業同業公會自行車製造委員會(編者註︰現為台灣區自行車輸出業同業公會)為因應輸歐自行車受控傾銷,隨車每輛徵收○○元作為訴訟基金,其會員業者所繳付之款項,准檢據列報為其他費用,至訴訟基金應列為該公會之經常性收入。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