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為顧及免納所得稅之機關、團體,實際持有短期票券之方式,爰分別規定如次:(一)合於所得稅法第4條第13款規定之機關或團體,購買短期票券,如係首次發售時取得,取得後繼續持有至到期兌償者,扣繳義務人於到期時,可憑其買賣成交單,免予扣繳全部利息所得稅。(二)該機關團體持有之短期票券,如係中途買入,買入後繼續持有至到期兌償者,扣繳義務人於到期兌償時,可憑其買賣成交單,免予扣繳其實際持有期間利息所得之所得稅;但非由該免稅機關團體持有期間之利息,應依法扣繳稅款。(三)該機關團體持有之短期票券,如係首次發售時購入,中途賣出,或中途買入,中途賣出者,扣繳義務人於到期兌償時,應對該項票券全部利息所得扣繳所得稅;但該機關團體可憑買賣成交單申請稽徵機關退還其實際持有期間利息所得已扣繳之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