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符合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3條規定之科學工業,以融資租賃方式取得之機器設備,可依規定申請適用同條例第15條之免稅獎勵;其先自行購置機器設備,嗣後於適用免稅期間,將其投資計畫內已加入營運或尚未交貨進口之自有機器設備,售予租賃公司,再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回繼續使用者,可依規定繼續適用免稅優惠。說明:二、前述科學工業以融資租賃方式取得之機器設備,其用以計算免稅所得之設備成本,應依本部72年12月20日台財稅第38970號(編者註:參閱94年版所得稅法令彙編第1066頁)函釋規定,以承租人提列折舊之「租賃資產」金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