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6 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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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有房屋供執行業務使用所納稅捐得列為費用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10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2863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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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執行業務者或獨資資本主將其所有之房屋提供執行業務者本人或獨資事業使用,不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之規定。至該房屋(包括基地)課徵之地價稅、房屋稅,執行業務者或獨資資本主於依法完納後,得列為其執行業務或經營事業之費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