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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7 11:0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救濟確定應退滯納金及利息應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03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208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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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確定應退還之滯納金及利息,稽徵機關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規定準用同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