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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1.31 03:2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業中斷保險之理賠收入與出售報廢物收入應列為非營業收入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04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253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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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產事業為避免產銷因鍋爐爆炸而中斷,投保營業中斷保險,於保險事故發生時,其在停止產銷期間所受之營業收益損失,由保險公司理賠,生產事業於收到該項理賠時,應作為當期非營業收入列帳,不得在保險費科目沖回。三、使用窯爐之生產事業,其生產過程因窯爐高溫作業而需經常修理或換置之材料如耐火磚等,如於支出時已依規定列記修繕費者,於該項材料使用已達不堪修理程度而予出售時,其出售之收入,應列為當期非營業收入,不得就修繕費科目沖回。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