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6 16:37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信託公司提列保本保息特別準備免稅但年度節餘應列為撥補年度之收益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08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637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信託投資公司依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第
30
條(編者註:現行第
23
條,且銀行法第
110
條已修正納入)規定,提列之保本保息特別準備,可免予計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但在每會計年度終了,依規定撥補信託資金之本金損失及保證收益後,如有剩餘,應列為撥補年度之收益,併入自有資金帳申報課稅。說明:二、信託投資公司依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第
30
條規定,提列之保本保息特別準備,係作為彌補應負責賠償之本金損失及保證收益之用,與保險業之特別準備及賠款準備,同屬責任準備性質,應准比照免予計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