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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3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新市鎮建設適用獎勵辦法之疑義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5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一發字第0950021573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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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檢送內政部95年4月27日函復ÍÍ有限公司有關新市鎮開發條例及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新市鎮建設獎勵辦法相關疑義案之副本乙份。
附件:內政部95/04/27台內營字第0950802279號函
主旨:貴公司函詢新市鎮開發條例及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新市鎮建設獎勵辦法相關疑義乙案。說明:二、貴公司所詢事項,答復如次:(一)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14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新市鎮之建設,得享有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必要之施工機器設備得按所得稅法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載年數縮短二分之一計算折舊、施工期間免徵地價稅、由主管機關洽請金融機關提供優惠貸款及協助從證券市場籌募資金等獎勵與協助,其獎勵及協助之對象應為於新市鎮投資之股份有限公司,非屬股份有限公司者自無該條文之適用。依申請書說明一所載,本案土地仍為土地所有權人所有,非屬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範圍,應無該條文第1項第3款有關免徵地價稅規定之適用,至同條項其他各款之適用,仍請依該條文及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新市鎮建設獎勵辦法相關規定申請後始得辦理。(二)依前所述,本案土地因仍為土地所有權人所有,非屬該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範圍,並無新市鎮開發條例第14條第1項第3款有關免徵地價稅規定之適用。爰此,本案並無申請免徵地價稅證明之必要。(三)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新市鎮建設獎勵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條例第14條第1項第1款所稱投資總額,係指按其核定投資建設計畫實際購置全新供建設使用,且未適用投資抵減之機器及設備之總額」中所稱「未適用投資抵減之機器及設備……」,係指擬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申請投資抵減之機器及設備,應為未依其他法規申請投資抵減之全新供建設使用之機器及設備,如已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等投資抵減法令規定,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即不得再依本條例第14條規定申請投資抵減,避免重複申請;而同辦法第3條規定:「申請投資抵減者,應載明預定購置全新機器及設備之名稱、規格、數量、金額、預定用途及使用期間」所稱之「申請投資抵減者」,與同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並無不同,均為尚未依其他法規申請投資抵減之全新供建設使用之機器及設備,應無疑義。(四)有關申請書說明四所詢「投資總額」疑義,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新市鎮建設獎勵辦法第2條第2項已有明文,貴公司所列舉之設備無法適用投資抵減之規定。(五)有關申請書說明五所詢已完工領取使用執照後再移轉房地應否補繳地價稅部分,除有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新市鎮建設獎勵辦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所稱投資建設計畫及其證明文件有虛偽不實或未依投資計畫執行等情事發生外,並無補繳之規定,申請書說明五所詢應為營利事業所得稅補繳相關事宜,其規定已於前節闡明。(六)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新市鎮建設獎勵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所稱計畫完成,應係以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核准之投資建設計畫預定達成事項皆已完工為準。(七)查新市鎮開發條例相關條文,除第14條有關之獎勵與協助外,如各該新市鎮業經主管機關依同條例第23條第2項及第24條第1項本文規定,訂定有利於新市鎮發展產業範圍並劃定地區,可適用本條例第24條第1項第1款至第2款規定之稅捐減免。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