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經濟部工業局94年10月25日工策字第09400771230號有關企業發行新股赴海外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不宜擴充解釋得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函影本乙份。
附件:經濟部工業局工策字第09400771230號函
主旨:有關 貴事務所函請解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疑義一案。說明:二、針對 貴事務所詢及企業發行新股赴海外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是否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一案,本局業已函詢財政部賦稅署表示意見在案。三、依據租稅法定主義,租稅獎勵項目及對象等之適用,需法有明定。若法未明定者,自不宜擴張解釋,以免違反租稅法定原則及租稅公平。(至海外存託憑證是否適用一節,本局將列入下次修法參考。)
附件:財政部賦稅署台稅一發字第09404552720號函
主旨:有關企業全數以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方式之增資得否據以申請核發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乙案。說明:二、租稅獎勵項目及對象等之適用,需法有明定,若法未明定者,自不宜擴張解釋,以免違反租稅法定主義及租稅公平;查促進產升級條例第8條、第9條及第9條之2規定,適用股東投資抵減或5年免稅之獎勵者,以記名股票之股東或以未分配盈餘轉增資者為限,並未包括以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方式增資,準此,全數以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方式之增資,尚不得適用上述條例規定之股東投資抵減或5年免稅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