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經濟部工業局就企業分割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疑義說明函影本乙份。附件:財政部賦稅署工策字第09400462660號函
主旨:承詢企業分割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疑義一案。說明:二、查公司法第75條明定「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同法第319條亦規定「……第75條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併或分割準用之」。復查財政部及函釋,針對合併之情形,規範原由消滅公司進行申請適用優惠之投資計畫,如合併後存續公司繼續完成,則可由存續公司繼續推動申請核發完成證明並適用優惠。三、綜上所述,本局認為公司進行分割,被分割公司如已依獎勵辦法規定取得「投資計畫核准函」,惟於未取得完成證明前,由原公司獨立一個部門,另新設立為一法人,則分割後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就分割前被分割公司無法繼續執行之投資計畫,續由其完成,似得以援引上述法令規定,繼續推動投資計畫,並於完成後申請核發完成證明,享受租稅獎勵。四、另依「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第6條「公司申請適用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獎勵,新投資創立者應於公司設立核准函核發之次日起6個月內、增資擴充者應於增資變更核准函核發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核發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之規定,取得增資變更登記核准函之公司,始有權利提出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投資計畫核准函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