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15 0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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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投資機構經許可投資國內證券收益再投資之股利就源扣繳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1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0038228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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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及其結匯辦法」(編者註:現行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2條第2款規定,經證券主管機關許可直接投資國內證券,將所得之收益再投資衍生之股利,仍可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1條(編者註:現行第13條)第1項規定,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扣繳20%稅款。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