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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4 03:2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同次增資登記之兩個投資計畫宜合併申請適用租稅獎勵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3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一發字第093045150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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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公司得否以同一次增資登記,分別申請核發兩個投資計畫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說明:二、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以下簡稱:促產條例)第8條規定,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創立或擴充,其股東原始認股或應募屬該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公司發行之記名股票,得享有股東投資抵減;同條例第9條亦規定,公司符合第8條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適用範圍者,於其股東開始繳納股票價款之當日起二年內得經其股東會同意選擇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放棄適用前條股東投資抵減之規定,且擇定後不得變更。三、復依促產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促產條例第8條所稱創立,係指依法完成公司設立登記;所稱擴充,指依法完成增資變更登記。因此前述促產條例第8條及第9條有關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創立或擴充行為,依法僅得擇一適用股東投資抵減或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之規定,均以公司之設立登記或增資變更登記為準,換言之,同一次設立登記或增資變更登記,僅得就促產條例第8條股東投資抵減或第9條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獎勵,擇一適用,以避免重複獎勵。四、本案ÍÍ公司申請之兩項投資計畫,資金來源分別來自同一次增資之現金增資及未分配盈餘轉增資,另申請適用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產品、購置設備之種類等均大致相同。倘依該公司所請核准,恐將發生同一次增資行為,卻得同時適用股東投資抵減及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不合理現象,除與促產條例第8條及第9條僅得適用一種租稅獎勵之立法意旨未合外,更對其他依法申請擇一適用租稅獎勵之公司產生不公平之情形,形成租稅規劃空間,嚴重侵蝕稅基。鑑於促產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既已明確規範創立及擴充之定義在案,且為落實前述擇一適用避免重複適用租稅獎勵之立法意旨,宜仍併案申請適用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租稅獎勵,較為妥適。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