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19 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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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公司聘用航空人員之報酬視性質而定為執行業務或薪資所得
公發布日:
民國 64 年 07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45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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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依民用航空法規定領有執業證書之航空人員,如係以技藝自力營生而非經常受航空公司僱用支領薪資,其執行業務之收入核屬所得稅法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航空公司依該公司約聘委任書聘用之航空人員,依該項聘約規定既需經常擔任公司指定之工作,且非經公司同意不得就任他職,每月並領有公司給與之基本酬勞,其自公司取得之收入,仍應按薪資所得課徵所得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