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擔任辦理商標登記之代理人或投資業務之代理人,如係以代理申請為其業務之一種,而非受僱支領薪資者,則該項代理人之業務收入,屬所得稅法第11條及第14條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應按所得稅法有關執行業務者之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本部110年10月27日台財稅字第11004620890號令廢止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