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3 19:40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處分機關依判決重為之查核應屬另一復查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67 年 07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04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貴公司不服××市稅捐稽徵處補徵58年至60年度營業稅,及58、5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提起行政救濟一案,因行政法院對於本案之再審判決,其理由欄內指明由被告機關依法重為翔實之查核,該被告機關自應依照判決意旨重新查核。至於判決主文「原處分撤銷」一語,係指撤銷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處分,復查決定既被撤銷,則原處分機關依照行政法院判決意旨所重為之查核,應屬另一復查程序。貴公司仍有不服,毋庸再經復查程序,可逕行依法提起訴願。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