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9 10: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訴願撤銷原處分重查案件如有不服可逕行提起訴願
公發布日: 民國 50 年 05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發第0349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關於納稅義務人不服稽徵機關核定之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依法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原處分撤銷發還原處分之稽徵機關重行查核課徵」者,納稅義務人對於稽徵機關重行核課之稅額如仍有不服時,應如何申請行政救濟一節。查訴願決定「原處分撤銷」係指撤銷復查決定之處分而言,復查決定既因訴願決定而撤銷,則原處分之稽徵機關應依照訴願決定意旨就原核定之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重行查核」,此項重行查核即係踐行另一「復查」程序,故所作之「復查決定」處分已屬另一新處分,訴願人對此項新處分如仍有不服,得逕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