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請就轄內個人欠稅1千萬元及營利事業欠稅1億元以上之確定案件,依說明二事項公告欠稅人資料,並將辦理情形復知本部。說明:二、為作業一致起見,本次公告以按稅目別之欠稅(含罰鍰),個人累計在1千萬元或營利事業累計在1億元以上,且符合稅捐稽徵法第34條第3項規定之確定案件為範圍;公告內容應含:納稅義務人姓名或名稱、地址、欠稅年度、稅目別、欠稅或罰鍰金額及追繳情形等;納稅義務人為營利事業者一併公告其負責人之姓名及地址,上述公告內容屬自然人地址者,其門牌號碼可予簡略,僅公告至街道或村里名稱。三、爾後對重大欠稅案件或重大逃漏稅捐案件經確定後,公告欠稅人逃漏稅捐人姓名或名稱與內容等相關作業,請依稅捐稽徵法第34條及本部79年5月7日台財稅第790132815號函規定,本諸職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