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司法第213條「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及第214條第1項「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規定,監察人得代表公司對該公司董事提起訴訟。本件××公司監察人赫××君依據上開規定,代表公司對該公司董事陳××等提起訴訟,續行以該公司代表人身分委託孫××律師向貴局申請查調該公司董事(債務人)等之財產及所得資料,雖查調申請書及委任書僅蓋監察人私章,未蓋公司章,惟因代表人之行為,視為本人(公司)之行為,準此,未蓋公司章,尚不影響該項程式之完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