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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9 13:3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投資生產航空器及其零組件屬重要科技範圍得申請抵減證明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3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58408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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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ÍÍ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生產航空器及其零組件之投資計畫,業經經濟部工業局核准符合重要科技事業範圍,其股東原始認股或應募上開投資計畫發行之記名股票,持有期間滿2年以上者(註:現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因創立或擴充而發行之記名股票,須持有達3年以上),得由該公司申請准予核發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說明:二、前述ÍÍ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計畫,屆時如未符合重要科技事業製造業部分之適用範圍標準第2條(註:現行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第2條、第3條、第5條及第9條)規定者,其股東原已依主旨抵減之所得稅款應予追繳,並自各該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編者註:現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編者註:依財政部91/12/20台財稅字第0910457765號令核示,本函於修法後之適用原則為:一、依現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規定,適用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股東投資抵減者,得予適用本函規定。二、本函所援引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有關持有「記名股票達2年以上」規定,依現行法應修正為持有「記名股票達3年以上」,爰加註說明,俾資明確。三、本函所援引重要科技事業製造業部分之適用範圍標準第2條之規定,起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所適用之規定已修正為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第2條、第3條、第5條及第9條。)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