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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3.02 11:0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持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裁定尚不得查調債務人之其他財產資料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4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017452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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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債權人持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裁定,尚不得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等資料。說明:三、拍賣抵押物與質物之裁定,係屬對特定物之執行名義,僅得就執行名義所載之特定財產為強制執行,不得逕就債務人所有之其他財產為強制執行。準此,債權人應不准查調債務人其他財產資料。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