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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20 20:1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小規模營利事業年中使用發票其期初存貨之認定
公發布日: 民國 65 年 07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41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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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營利事業於年度中,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而未保存其在核定免用發票期間之進貨憑證者,有關其期初存貨之認定,可比照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47條規定,以其開始使用發票日申報之期初存貨明細表標明各種盤存之數量、單位、單價並註明其為成本、市價或估定價額,予以核定。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