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20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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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業或法人查調債務人財產資料應附之證照得具結以影本替代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6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035869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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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債權人為營利事業或法人時,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資料,其應附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等,可以加註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符願負法律責任」結文之影本替代;該具結文之加註,得由代理人或申請人簽章為之。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