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7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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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關信託業者辦理企業員工福利及儲蓄信託業務辦理投資抵減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1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0045490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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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一、信託業者辦理「企業員工福利及儲蓄信託」業務,接受委託人指定用途之信託資金後,以「員工信託專戶」名義原始認股或應募符合
修正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8
條規定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記名股票,持有期間達
3
年以上者,准予適用股東投資抵減。二、上述投資抵減,應由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以「員工信託專戶」名義核發投資抵減證明書,再由受託人依該專戶之員工分戶明細,轉開實際受益之個別員工,作為各該員工申報抵減其應納所得稅之依據。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