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盟式便利商店以「委託加盟」或「特許加盟」方式參加經營,其稅務行業標準分類之適用,應視加盟者有無商品之實際進貨、銷貨及有無商品之所有權而定。三、加盟式便利商店如以加盟業者名義進貨,銷貨時並以加盟業者名義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屬「加盟連鎖式便利商店(標準代號4753-12)」(編者註:現為4711-13);如其無商品之進銷貨行為,為從事提供勞務或派遣員工至便利商店服務之營利事業,以取得「加盟」經營等勞務收入者,屬「人力派遣業(標準代號9201-13)」(編者註:現為7802-00)。上開加盟式便利商店應分別適用各該業之同業利潤標準、所得額標準、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