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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0 21:1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畜水產品批發市場承銷人所得額之核計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7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30453789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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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畜、水產品批發市場承銷人未依法申報,營利事業所得額之核計,經稽徵機關依農產品批發市場提供之承銷資料換算銷售額核課者,不論承銷人有無於零售市場設攤營業,均應適用各年度「農、畜、水產品批發市場承銷」(編者註:現為農產品批發市場承銷)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1%,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1%核計。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