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3.04 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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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娛樂漁業之意義及其擴大書審純益率之適用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9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4355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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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之「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所稱娛樂漁業係指提供漁船,供以娛樂為目的者,在水上採捕水產動植物或觀光之漁業。所稱觀光之漁業,係指乘客搭漁船參觀漁撈作業(編者註:現行條文所稱觀光,係指乘客搭漁船觀賞漁撈作業或海洋生物及生態之休閒活動)。按現行中華民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娛樂漁業可歸屬於「其他娛樂業」(編者註:現為未分類其他娛樂及休閒服務)(行業代號:8709-99)(編者註:現為9329-99)。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