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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8.14 02:4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派員至國外原廠受訓之費用非屬抵減辦法之人才培訓支出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3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5003303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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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貴公司派員至國外原廠接受設備之組裝及維修訓練,申請適用「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3條第3項第6款規定專案認定屬人才培訓支出乙案,未便照准。說明:貴公司申請專案認定之支出,係基於協助國外原廠及公司銷售機器或設備及其後裝機、維修服務等業務所需,而派員至原廠確認交貨規格或接受機台結構、裝機流程、操作技巧及售後維修服務等技術,其目的係為瞭解公司業務相關產品之特性及如何安裝與維修,為銷售業務成本之一,尚非屬為培育受僱員工之訓練活動費用,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獎勵目的不符,故相關費用尚無首揭投資抵減辦法之適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