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1 14:4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未依限申報而經核定應納稅額小於其暫繳稅額者其差額應予退還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1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2150312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稽徵機關適用所得稅法第79條規定,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若其應納稅額小於其暫繳稅額,其差額應予退還。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