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1 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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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在臺分公司自購不動產使用且列入財產目錄者可依法提列折舊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1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648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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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主旨: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以本身自有資金購置不動產,供該分公司業務上使用,並列入該分公司財產目錄者,可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法提列折舊。說明:二、○○銀行臺北分行以自有資金在臺購置永久營業所需之不動產,如合於行政院台56內字第8884號令規定,不得以分公司為登記之主體而以國外總行名義辦理所有權登記,仍可依主旨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