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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2 02: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未辦營業登記之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核課所得稅之方式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07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2149002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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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辦營業登記之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其所得稅之核課,依其查獲之營業期間,分別按未辦結算申報或決算申報核定,即:(一)未跨年度亦無繼續營業者,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4項規定辦理。(二)跨年度而無繼續營業者,最後一年度與上項情形相同,其餘年度依所得稅法第79條第1項規定辦理。(三)年度中辦理營業登記而於登記前擅自營業者,其登記前應分別按前2項情形辦理。(四)情況不明者,依所得稅法第79條第1項規定辦理,不適用同法第75條第4項之規定。三、未辦營業登記之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逾限未辦理申報者,應否適用所得稅法第110條第2項規定處罰,應視其有無同法第79條第1項「經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之情事而定。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