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0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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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釋公司辦理清決算申報之起算日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07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5530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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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二、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1項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之時限,應以主管機關核准之日為準起算(編者註:本部97台財稅字第09604136230號令規定,其起算日應自主管機關核准日之「次日」起算)。三、至公司辦理清算,依同條第2項規定,其申報清算所得之時限,應以實際辦理清算完結之日為準起算,惟清算人如未於就任之日起6個月內清算完結,亦未報經法院核准展期者,應以6個月期間屆滿之日為準起算。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