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經法院宣告破產後依法處分財產或由破產管理人繼續營業,均屬破產清理之必要範圍,如有營業收入,仍應屬破產財團,以供清償全部債務之用。故上項營業及處分財產收入或屬別除權標的物之財產經法院拍賣之增益部分,均免辦結算申報。三、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2項但書規定,營利事業依其他法律得免除清算程序者,不適用清算申報之規定。又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故公司經破產宣告者,即不適用公司法規定清算程序,無須辦理清算申報。惟破產管理人於清償債務後,如有剩餘財產分派股東,其超過原出資額部分,應依所得稅法有關公司分派股利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