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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8 21:1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依規定轉銷之債權得視為呆帳損失惟收回時應列為收益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7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2045475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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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依「保險業資產評估準備金提存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9條及第10條(編者註:現行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11條及第12條)規定,經其董(理)事會決議通過轉銷之債權,或經主管機關要求轉銷之債權,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依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第1款規定,視為實際發生之呆帳損失;惟該項轉銷之債權,嗣後獲得清償者,仍應就其收回之數額,列為收回年度之收益依法課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