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及漁會信用部依「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第6條及第7條(編者註:現行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11條、第12條,及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11條、第12條及第13條)規定,經其理事會決議通過轉銷之債權,或經金融主管機關或金融檢查機構要求轉銷之債權,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依照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第1款之規定,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惟該項轉銷之債權,嗣後獲得清償者,仍應就其收回之數額,列為收回年度之收益依法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