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28 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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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轉銷債權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之適用範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029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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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以下列方式轉銷之債權,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依本部88年8月18日台財稅第881935317號函規定辦理:(一)金融機構對於非屬依銀行法第33條規定金額以上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之利害關係人授信案件,由其董事會決議授權常董會代為行使並通知監察人,俟董事會開會時再予以核備所轉銷之債權。(二)外商銀行遵行其母國授權程序,採取由其臺北分行之授信審查小組同意,並報經其區域性總部核准之方式所轉銷之債權。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