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9 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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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釋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6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9012365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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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所得稅法第49條第3項規定所稱「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係指經核定實際發生之呆帳合計數占各該年度未減除呆帳前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合計數(金融業為未減除呆帳前之債權餘額)之比率,其有未經核定者,得暫以自行申報數估列,俟稽徵機關核定時,再依上揭比率調整之。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