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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4 07:3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獨資及合夥變更負責人其決算及清算申報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5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59356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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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因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核屬所得稅法所稱轉讓,應依據同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三、依民法第667條第1項規定意旨,合夥組織之成立、存續須有合夥人2人以上。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若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致合夥人祗剩1人者,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自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應依前揭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而合夥人之一欲以獨資組織方式成立營利事業者,則宜另行申請設立登記。四、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如其營利事業主體並未因此而有解散、廢止或轉讓之情事,依前揭規定可免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