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6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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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稽徵機關為執行需要調查欠稅人存款餘額可逕洽金融機構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06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65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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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主旨:稅捐稽徵機關為瞭解欠稅人在金融機構之存款餘額,以便移請法院(編者註:已改由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就其欠稅強制執行,可逕洽有關金融機構辦理,不受本部70台財稅第40060號函之拘束。說明:二、本部70/12/03台財稅第40060號函,係規定向金融機構調查納稅義務人與各該金融機構之資金往來紀錄,以作為課稅資料時,應報經本部核准後再行辦理,與調查欠稅人財產,俾便強制執行之情形有別。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