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6 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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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股東因公司合併自消滅公司獲配之現金超過出資額部分按股利所得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9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30453830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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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公司進行合併,合併消滅之公司所取得之全部合併對價超過其全體股東之出資額(包括股本及資本公積增資溢價、合併溢價),該超過部分並全數以現金實現,其股東所獲分配該超過部分之金額,應視為股利所得(投資收益),依規定課徵所得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