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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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個人計程車僅課綜合所得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6 年 07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64813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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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個人寄行經營計程車業者,在寄行制度未變更前,其應納稅捐係由寄行公司負責繳納,尚不發生應否辦理營業登記問題,迨交通部依公路法第56條規定發布「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實施後,原有寄行公司改按計程車業服務公司處理,個人計程車無須寄行營業,個人以計程車為業者無須辦理營業登記,亦不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僅依其所得核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