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0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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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個人計算營利所得其所營事業之滯納金等得自核定所得額中減除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01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5011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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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合夥人及獨資資本主申報綜合所得稅,於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類規定計算營利所得時,其所營營利事業當年度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暨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加計之利息,經取得正式收據者,得自稽徵機關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