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0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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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產品批發市場改組為公司即屬營利事業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1016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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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規定,農民團體之定義,係指依法組織之農會、漁會及農產品生產運銷合作社,並不包括公司在內。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改組為公司後,既非農民團體範圍,與一般營利法人無異。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