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受託辦理不動產信託案件之相關稅務處理疑義,茲分別說明如下:(一)該不動產交付信託業者時,該信託財產之帳列價值有無認列標準或規定。本案不動產交付信託業者時,該信託財產(房屋及土地)之實際成本,應分別以委託人交付時依所得稅法第45條規定帳列之房屋及土地成本認列之。(二)該信託財產於帳上認列之價值與實際處分價款兩者之差額,係歸屬何類所得。本不動產信託案處分土地及建物之所得,依所得稅法第9條「財產交易所得及財產交易損失,係指納稅義務人並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或損失」之規定,應屬財產交易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