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8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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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代銷商得認列呆帳損失之條件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5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2205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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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營利事業受託代銷產品,依本部72台財稅第38738號函規定,應不得按代銷應收貨款餘額提列備抵呆帳,如其與委託商訂立契約約定,代銷行為發生呆帳時,應由代銷商負責賠償者,得於賠償後向客戶求償而未獲清償時,檢附代銷契約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應取得之憑證,列報當期損失。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