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8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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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代銷商不得按代銷應收貨款餘額提列備抵呆帳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12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873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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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營利事業受託代銷產品所經收之價款,屬代收代付性質,其營業收入為代銷商品所收取之手續費或佣金收入,其對應收代銷貨款之保證收取,係屬保證行為,與因營業行為產生之應收帳款有別。故仍應由原委託商依法提列備抵呆帳,未便由代銷商按代銷應收貨款餘額提列備抵呆帳。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