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4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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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會計師代辦申報時依法於帳外調整補提之呆帳損失應准認列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03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198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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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公司於辦理年終決算時,未曾依據有關法令計提「壞帳損失」(編者註:現為呆帳損失),嗣於委託會計師代辦申報時,由受託會計師於帳外加以調整,並增列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該項補提壞帳(損失)之事實及有關分錄,除應於當年度帳表上補行記載外,其依法所計提之「壞帳損失」,應准予認定。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